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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
3、行政许可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无法存续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作为合并源体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6)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要依法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必须取缔的。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注销登记申请;
(3)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4)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30日内。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
8、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理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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