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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2001年7月30日发布;
3、行政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社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6、行政许可期限:60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4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发改价格[2003]851号)。
8、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均是一式三份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的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6)异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还需拟设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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