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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9年10月25日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第23号令,2001年7月30日发布)。
      3、行政许可条件: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社会团体的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6、行政许可期限: 30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费每件1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2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1号,2003年7月30日)。
      8、申请材料目录:均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的决议;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高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4)法人代表变更离任审计报告。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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