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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
3、行政许可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2)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核,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后,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条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决定。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公告。
6、行政许可期限:60日内。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100元(财综字〔1999〕119号,计价格〔1999〕2115号,财预〔2000〕127号)。
8、申请材料目录: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内设机构情况;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条例》第9条)。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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