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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全省性、跨市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
3、行政许可条件:
⑴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⑶有固定的住所;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⑸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⑹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⑴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出具正式函件;
⑶批准筹备并书面通知社团筹备组;
⑷社团在接到局面通知的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申请登记的各种表格;
⑸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表格后,审查批准成立登记;
⑹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社团法人证书、社团备案;
⑺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6、行政许可期限:批准筹备60日,批准登记30日,备案发证30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1996年8月23日)。
8、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⑴申请筹备材料:
①社团筹备申请;
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③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④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
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⑥章程草案;
⑦50个成员花名册;
⑧党政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批件。
⑵成立登记材料:
①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③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④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⑤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⑥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
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⑧社会团体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⑨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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