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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1、行政许可名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2、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
3、行政许可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中规定的章程修改程序,履行修改章程的手续;
(2)业务主管单位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审查;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行政许可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30日内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费10元,变更费40元(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
8、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修改章程的申请书,后附该单位决定修改章程所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3)业务主管单位对修改意见审查同意的文件;
(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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