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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基金会年检
1、行政许可名称:地方性基金会年检
2、行政许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3、行政许可条件:无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基金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基金会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条例》第36、38条)。
6、行政许可期限:60日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申请材料目录:
(1)年检报告书;
(2)财务会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4)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条例》第30条第2款)。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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