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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1、行政许可名称:地方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
2、行政许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3、行政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条例》第23条)。
4、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5、行政许可程序:
(1)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条例》第12条)。
(3)向社会公告(《条例》第19条)。
6、行政许可期限:60日内(《条例》第12条)。
7、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1996 年8月23日)。
8、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住所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
9、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2007-4-4 17: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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