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民字[2005]88号 关于印发《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对农村特困居民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将《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农村长期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居民家庭;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 (二)农村特困居民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局; 4、县级民政局进行审批。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已经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其对象的确定,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述两证一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 《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是农村特困居民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对临时救助对象要登记造册,完善发放领取手续。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助款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的确定。 1、定期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平均救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视情况确定。 各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救助金的发放。 1、对持有《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的,由乡(镇)按季度发放到户;对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2、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按照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救助金的发放,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宜采取集中公开发放的方式。 五、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居民定期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4:4:2比例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临时救助工作和资金安排要紧密和救灾工作结合进行。 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资金混合使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把低保资金和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各项救助资金严禁挤占、抵扣和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完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困居民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的服务网络,保证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乡(镇 )、各村委会,在做好审核、评议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互帮互助,有集体经营实力的,也要对特困居民给予一定的救助。 (三)完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完善全省农村特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在今年下半年全面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