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字[2004]137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