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进一步阐述了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是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注意现代化的新的阶段,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扶持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民群众对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建立公正透明的决策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事关农民经济利益的维护、民主权利的保障,事关农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和政府要站在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扎实地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意见》,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政策要求。要把学习《意见》同学习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纳入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培训的重要课程。通过学习,使广大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利用社会上各种新闻媒体和农村公开栏、黑板报、文艺演出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意见》内容。把宣传《意见》同宣传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等政策结合起来,增强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他们投身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积极性 三、完善规章制度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意见》为依据,对近年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否规范、及时,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是否按照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是否严格,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否有效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等。在制度建设中,凡是与《意见》精神相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补充和完善;凡是与《意见》相抵触的,必须尽快修改或废止。 四、突出重点,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存在征地补偿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不民主、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要以此作为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帮助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对工作止步不前、效果不明显的县区,各市要帮助分析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各地要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线索,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表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成绩突出的模范单位和优秀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按照《意见》要求,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把村民自治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上来。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各级要建立村务公开领导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村务公开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政出多门、互相掣肘。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评选民主法治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区)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